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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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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1998-00028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8-09-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1998]46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 1998-09-19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了认真做好1998年的烟叶收购工作,正确执行国家烤烟等级标准,切实保护烟农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的烤烟、晾晒烟,均由烟草公司及持有我省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点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

  二、认真执行烟叶产购合同。在收购中,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一证一卡”、约时定点、干部带队、轮流交售”的办法对合同内的烟叶进行收购,合同外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烟农和收购单位都要按合同要求执行。烟农要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烟叶。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烟叶等级标准和价格政策。各烟叶收购站、点应公开摆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设置公平秤,严格执行国家烤烟40级标准和“中限高纯度、让利不让级”的收购原则。不准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或混等混级。杜绝“人情烟”、“后门烟”,为烟农提供优质服务。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烟叶收购部门维护好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扰乱收购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金融系统和烟草公司要通力合作,保证合同内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向烟农“打白条”,确保今年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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